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危害行为的分类△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6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根据违反的规范性质分为:

(1)作为: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如故意杀人罪。

(2)不作为:※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如遗弃罪。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作为义务规范)。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之间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过失犯罪既可以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点击下载 >>>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