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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危害结果▲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6

(一)概念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之一,关于危害结果,大致分为:

(1)危害犯罪客体说。《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以下简称《分析》)关于危害结果的概念采用本说法,既然犯罪客体要件是犯罪的四个客观方面要件之一,那么危害结果就应该成为一切犯罪的必要条件,据此一切犯罪都应该有危害结果,但与“危害结果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相矛盾。

(2)危害行为对象说。该说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行为对象(人或物)造成的实际损害的现实事实,从而体现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实际损害或具体危险。

(3)法定现象事实说。该说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定现象事实。

《分析》中不同地方提到的“危害结果”,采用了不同的观点。

(二)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1.广义的危害结果

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如甲诈骗乙的100万元,乙因而自杀身亡。乙的财产损失和自杀死亡都是甲的行为结果,乙的财产损失是甲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结果,乙死亡不是甲诈骗犯罪构成的结果。同时乙的财产损失是诈骗行为的直接结果;而乙自杀身亡则是诈骗行为的间接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

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有形的、可以具体观测的结果,如造成人员伤亡或具体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无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如人格、名誉的损害;另外还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后者如危险犯。

3.{法简2014.31}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中危害结果可分为: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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