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犯罪过失的种类
依据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没有预见,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依据是否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依据疏忽或者轻率的程度,分为轻过失与重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有两个特点: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共同生活的规则或者习惯。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就是按照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他本该预见到,但由于马虎大意、缺乏责任心而未能预见,以致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或者没有预见都是针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言的,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的。例如,甲给汽车加油时用打火机照明引起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甲的过失是针对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而非甲打火照明行为本身。
行为人预见的义务和预见能力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只对有可能预见的人提出预见的义务。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又称有认识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有两个特点: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如过高地估计了自己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有利的条件,自以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实际上却未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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