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1)过失犯罪。包括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失行为,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行为。
(2)以他人的行为为工具实施的犯罪(间接正犯)。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4)实行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实行过限)。
(5)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行相同的行为,但无意思联络(同时犯)。
(6)片面提供帮助(片面共犯)。
(二)考点解析
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我国在认定共犯上采取局部共同说▲。举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上成立共犯,即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内可成立共犯。
下列情形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犯:
(1)共同过失犯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不成立共犯。
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而实施的犯罪。又称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分两种情况:①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②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是共犯。如果事先通谋的,则以共犯论。
(4)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过限行为,又称过剩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又叫作实行犯过限。举例:甲乙二人共谋入室盗窃,乙负责室外望风,甲入室盗窃后强奸熟睡的保姆,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由甲单独承担罪责。
(5)“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6)片面共犯。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
(7)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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