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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4

《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①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③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要求泄露的对象必须为境外机构或者人员,且无有关情节的具体要求。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法定刑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5)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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