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破坏电力设备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4
《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概念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
‖破坏的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特征:①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③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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