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本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是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合法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以及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差别)。本罪没有,只是为了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罪具有。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贷款诈骗罪只是自然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犯罪对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贷款诈骗罪只有贷款。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75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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