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概念
本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客观方面: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节恶劣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有扶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2.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以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抚养义务,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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