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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抢劫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指3次以上;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不含“持假枪抢劫”的情形;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8种情形为考试重点】

1.概念

本罪指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当场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④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劫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考点解析

(1)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表现为殴打、捆绑、拘禁、伤害,甚至杀害。

(2)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也可能是暗示的、潜在的威胁或者动作。

(3)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主要表现为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4)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索取债务,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4.认定抢劫罪的关键特征

(1)两个“当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劫财”必须当场实施,才能构成抢劫罪。

两个“当场”是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也是抢劫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显著区别。

(2)暴力与劫财对象是同一人。这是区分抢劫罪与劫财式绑架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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