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65条①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②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与构成特征
本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①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②多次盗窃、③入户盗窃、④携带凶器盗窃、⑤扒窃的行为。【背】
‖上述5种行为其一就可构成犯罪。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考点解析
(1)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2)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是动产,与不动产可以分离的附着物也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
(3)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背】▲。注意3次盗窃行为并不要求是否“未经处理的”。
(4)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5)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6)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随身携带”,是指一种实际的支配或者控制的占有状态。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被害人带在身上与其有身体接触的财物,以及虽未依附于身体,但置于被害人身边,可用身体随时直接触摸、检查的财物。
(二)“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单2016.17}
▲1.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行为地点限定为“医院”范围,窃取对象是用于救治病人的财物;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没有行为时间、地点限制;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包括因盗窃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伤残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为兜底条款。
3.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了解】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6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6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5.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3项至第8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7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8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①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②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③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6.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7.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8.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9.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264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10.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标志在于:(1)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2)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是否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节。上述两点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构成盗窃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2.划清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对于盗窃一般财物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即以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看护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为盗窃行为人所控制的状态为既遂。
(2)对于盗窃无形财物采用控制说,即以盗窃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该财物的状态为既遂。
3.盗窃罪与因毒鱼、炸鱼而构成其他犯罪的界限
毒鱼、炸鱼,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果毒鱼、炸鱼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在水库、鱼塘中使用毒药、炸药,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4.以下情况成立盗窃罪
(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3)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4)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5)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行为的;
(6)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7)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
(8)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5.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达到数额较大,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盗窃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
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备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7.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盗窃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盗窃罪指向的对象就是公私财物,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
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前者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盗窃他人财物,在所偷来的财物中意外地发现有枪支、弹药等特殊物品的,由于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特殊物品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但是,如果行为人又利用枪支、弹药等特殊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分别定罪,并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8.盗窃文物×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64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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