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数犯罪由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犯罪还可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2.考点解析
此处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特指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最基本保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就破坏了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
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包括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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