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刑法》第286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①网络服务提供者②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③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④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或有法定情形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包括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认定
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86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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