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举动犯】
《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
本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其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1)恐怖组织往往出于政治方面的目的,参加者一般具有共同的政治信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在于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对局部地区形成非法控制。
(2)恐怖组织以恐怖活动作为犯罪的唯一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将暴力行为作为其进行犯罪行为的后盾。
(3)恐怖组织可能不从政府中寻求保护伞,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往往以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政府官员,建立自己的保护体系。
(三)认定
(1)如果行为人不明真相,上当受骗而参加,知道真相后又主动退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多样性、犯罪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强制性、犯罪活动区域性、社会危害严重性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一般犯罪集团所不具备的,若不具备上述特点就不能以本罪认定,而应按一般的犯罪集团处理。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9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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