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
(2)客观方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2.考点解析
所谓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受理的,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商、海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
所谓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指依照事实和法律本应判决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行为人却故意颠倒黑白地判决该当事人败诉或者胜诉;或者对本应承担较重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减轻其责任,对本应承担较轻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加重其责任;或者有充分的事由和证据应予立案而有意裁定不予立案的;等等。
关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立法与司法解释,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属于情节严重:
(1)枉法裁判造成国家或公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2)枉法裁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3)多次枉法裁判的。
(二)认定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1)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本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罪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
(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而后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本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而后罪则无此要件的限定。
2.正确处理本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牵连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9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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