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第408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概念和特征
本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为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方式包括5种,参见法条。
(3)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
2.考点解析
“滥用职权”,包含两种情况:(1)超越食品监管的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食品监管事项;(2)在其食品监管的职权范围内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违反食品监管的职权规定来处理有关事项。
“玩忽职守”,是指在食品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指未严肃认真履行甚至是错误地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认定
1.罪与非罪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主要标准。
2.涉及本罪与有关犯罪的处理问题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408条之一。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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