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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试论民法的性质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9

表现为以下5个方面: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也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将民法归入私法范畴,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有助于培育和发展自然人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利益说、意思说和主体说。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这主要是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归纳得出的。

从历史发展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由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制度组成的民法体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从起源来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自然人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民法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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