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30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不等同于民法中所谓的主体。民法中的主体是得到法律的承认,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作为民法中的主体有两个基本要件,即客观存在和为法律所承认。民法中的主体是一个历史范畴,何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取决于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存在于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的、特定的主体。民法中的主体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主体。
在我国,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特殊情况的国家、集体。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民事主体可分为:
(1)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赠与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义务;在买卖合同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
(2)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根据一方的主体人数是否为一个人进行的分类。
(3)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主体也是特定的。特定与不特定之分,只存在于义务主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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