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5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可以由民事权利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
∥物必须能为主体所支配,人们的力量不能控制、支配的自然界的物,就不是民法上的物,如空气。
2.物的分类
2.1 动产与不动产
依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
二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不同,在二者之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也不同。
2.2 主物与从物
主物和从物是根据互相关联的物在作用上的主次所作的分类。
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附属于主物,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物。
认定从物看以下3个要件:(1)必须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2)须对主物起次要或辅助作用;(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房屋墙上的门、窗不是独立的物,故不是从物。
《民法典》第320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原物与孳息
依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1)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2)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依其产生方式分为:
①天然孳息是指基于原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生之物,如果实、幼畜。
②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孳息。主要表现为原物的使用收益,如利息、股利、租金等。
2.4 特定物与种类物
依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独一无二的物或被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
①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
②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赔偿责任;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③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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