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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事权利的分类▲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04

1.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

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另外还有一些权利不能简单概括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如股权等。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别:

(1)财产权的侵害行为主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财产具有特殊人格因素、重大纪念意义的物除外),而侵害人身权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而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任意流转。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依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所有权。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5种抗辩权▲,双务合同中3种: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背)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

∥追认权行使的3种情形: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不能独立从事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

3.绝对权和相对权(依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地役权、从合同(定金)。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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