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
来源:法硕考点解析,法硕考试责编:叶子2021-08-10
《民法典》第95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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