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特别法人的类型
《民法典》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一)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民法典》第97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国家机关及承担法定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能,在其进行活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商品交换等内容的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98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民法典》第9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其他机构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也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而只是群众自行发起的,为了更好地实现城市、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
《民法典》第10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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