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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1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①民事主体通过②意思表示③设立、变更、终止④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背)∥《民法典》第133条

其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考点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截然不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有的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即使是只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将意思表示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不能将二者混淆。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如邀请朋友看电影、吃饭等,并没有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虽然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或与预期正好相反,如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对方损失的结果等,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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