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本代理和复代理
依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方式的不同。
1.本代理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2.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或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代理一般见于委托代理中,《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法定代理中的复代理,《民法典》第169条对委托代理中复代理作了具体规定,本条规定的规则适用于委托代理,并不适用于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中的复代理:
《民法典》第169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复代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
(1)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无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此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3)代理人仅就复代理人的选任以及对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在复代理中,代理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才能转委托。转委托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因为代理是一种人身信任关系,代理人信任的人不一定也能够为被代理人所信任,何况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来承受,所以,法律对转委托作了严格限制。
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在紧急情况下外,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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