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委托代理考点补充
(一)滥用代理权
1.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168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行为。该种代理行为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代理与职务代理
《民法典》第166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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