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法定代理的终止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7
《民法典》第1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理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一旦他们长大成人或恢复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没有必要再为其指定代理人或规定代理人。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指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如收养关系解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撤销其监护,夫妻离婚后,彼此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等。
引起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1)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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