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物权的分类▲
(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依据对标的物的支配力范围不同。
完全物权,又称自物权,是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只有所有权一种。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其他各种物权。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定限物权除特殊情况外,均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所以又称为他物权。定限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定限物权的再分类,依据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
1.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定限物权。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海域使用权、合法探矿权等。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永佃权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担保物权以担保债的实现为目的。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是从权利外,多为独立性主权利;担保物权为从属性权利。
(3)用益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客体除有体物外,还包括权利。标的物有动产和不动产。
(4)用益物权的客体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客体具有交换价值。∥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5)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时即可实现其权利;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未获得清偿时才可行使变价受偿权。
(6)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担保物权的设立,除质权和留置权外,其他担保物权不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7)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依据物权标的物种类。
动产物权是指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权利物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如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
∥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的变动和公示方式不同。原则上,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依据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是不需从属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属于主物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例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
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的存在、变动均是独立的,而从物权的获得、丧失、变更则从属于所附的主权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根据物权产生原因的不同。
意定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和行为而产生的物权。
法定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区分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的意义在于二者的成立要件和所适用的法律不同。意定物权能否设立取决于当事人行为的效力以及法定设立要件是否具备,法定物权能否成立则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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