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物权法定原则▲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23
《民法典》第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此谓“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此谓“类型固定”或者“内容强制”。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如不动产质权。
(2)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如超出用益物权法定期限的约定无效不影响用益物权的设立。
(3)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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