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动产物权的变动▲
此处所称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交付作为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生效条件。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司法解释:(1)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225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转让人将《民法典》第225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称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3种,与现实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是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实际控制之下。
2.简易交付
《民法典》第2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物权转让或设立法律行为生效时,交付即完成。
3.指示交付
《民法典》第227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
根据现行规定,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4.占有改定
《民法典》第228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
在占有改定中,出让人与受让人实际上达成了两个合意:(1)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合意;(2)借用、租赁等能够使出让人继续占有转让动产的合意。之所以称为占有改定,是因为出让人对出让动产的占有由原来的所有人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则根据前述第二个合意取得对转让动产的间接占有。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时点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约定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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