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372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
∥在学理上,根据地役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前者以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如通行、取水、排水。后者以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在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如不得建筑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以保障地役权人的眺望权。
1.简述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
∥地役权的主权利是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
2.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则是所有权的延伸或限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
(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3)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4)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
(5)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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