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用问题十问
一、“言论自由、学术自由”行为是否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经常以所谓言论自由、学术研究为名,利用历史渐行渐远,历史资料之间记载的细节差别,片面强调和放大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通过质疑、歪曲、抹黑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来博眼球,哗众取宠,这些言论借助网络广泛传播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些行为不但严重伤害了社会大众的感情,而且也侵犯了英雄先烈们及其后人的相应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但是,法律也要求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使言论自由权为由而侵害他人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要遵守国家法律为言论自由设定的底线,不得打着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幌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利。《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这种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如果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都可能构成侵权,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被侵权人为报复侵权人让其多赔钱而放任损害扩大的行为如何处理?
损害发生时,被侵权人通常都会采取措施积极防止损害结果扩大,但也有一些人在权益被侵害后,为故意或放任损害结果扩大,以报复被侵权人,想让其多赔钱。例如,楼下住户发现楼上水管漏水漏到了自己家,却不及时通知楼上或物业,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导致自家因漏水损失扩大的。像这种情况,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可以得到减轻,通常对扩大的损失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因吵架导致一方心脏病发作死亡的情形是否构成侵权?
王某和徐某是同事关系,一天在办公室两人因工作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后经其他同事劝解后,两人各自回到自己的座位继续工作,但半小时后王某突然昏倒在地,经送医积极抢救后于当日晚间死亡,经诊断,王某系冠心病发作导致呼吸心搏骤停死亡。王某家人认为是吵架引发了王某的心脏病导致其死亡,徐某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生活中人与人的争执在所难免,像王某这种因吵架争执导致的悲剧也不少。通常口角争吵不会对他人造成大的伤害,但是在受害人一方存在特定疾病时,吵架就可能诱发受害人自身的疾病而造成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形下,要依据行为人本身的过错来判定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类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受害人存在疾病仍旧故意激怒受害人使其发病受到伤害,以及双方是否主观上都存在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等来划分责任。
四、某网站因发布明星的不实信息导致该明星声誉、人气下降,该明星原来谈好的代言也被取消,由此产生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可以按照明星损失的代言费及人气下降导致的其他损失来计算赔偿,如果网站因此获利的也可以按照网站获得的利益来赔付,如果赔付数额难以确定并且双方有争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确定赔偿数额。
五、生产厂家的“一经售出,概不负责”说法有法律效力吗?
作为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因此生产厂家在售出商品后,并不意味着其对商品的质量保证已经结束。《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家的这些质量保证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不能以其“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的提示而免除,这种免除商家法定义务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商家即便在显著位置标明“一经售出,概不负责”,消费者在购买其商品后发现相应的其应该负责的质量问题的,商家仍需承担责任,其事先的这种免责告示是无效的。
六、遇到医闹时,医疗机构如何维权?
医闹是指医疗纠纷的患者方,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医疗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会发生的生活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屡次发生医闹事件。医生本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人员,但是近年来各地屡次发生医闹事件,严重地危害了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这不仅不利于解决医疗纠纷,还会让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更加紧张,医生不满患者,患者不信任医生。为此《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十分重视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七、在医院发生摔伤或者抱错婴儿这类事情,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判断某一活动是否属于诊疗活动则是认定的关键。而在医院发生摔伤、抱错婴儿这样的事实并不属于医院这样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范围。因此,若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欠妥的。但是,医疗机构毕竟是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医院地面滑而导致摔伤,并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而至于抱错婴儿这类事件,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管理上的失误、疏漏,并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害的,医疗机构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八、民用无人飞机失控导致路人受到伤害,责任该怎么承担?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种民用的无人机在中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运用,如航拍无人机、快递无人机、播种无人机等。一旦无人机失控或操作失误,也容易导致侵权损害发生。根据《民法典》第1238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无人机也属于民用航空器的一种,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能够证明是受害人故意干扰无人机飞行等行为导致,否则无人机经营管理者都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九、拴着的狗咬人致伤的,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对于拴着的狗咬人致伤,原则上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虽然将狗用狗链拴住,履行了一定的看护职责,但还是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说明安全管理措施还是不到位,如出门遛狗时没有戴口罩。如果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减轻责任。当然,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则饲养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十、道路边的树木折断或果实掉落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道路边的林木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林木应该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包括对其枝叶、果实进行管理维护,也包括在管理维护林木的作业过程中,保障修剪砍伐的林木安全折断,不造成他人损害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道路边的树木折断或果实掉落致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该承担责任,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比如,林木折断是由于强台风吹倒,或者由于受害人自己原因比如去偷摘果实等,否则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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