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简、论】
《刑法》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又称罪刑等价主义或罪刑相均衡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具体表现在: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①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②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③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于未遂犯、预备犯;④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于故意犯等。以上规定均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我国刑法中没有加重情节。加重情节不同于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前者没有法律规定,后者有刑法明文规定。
∥刑罚个别化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是其特殊表现形式,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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