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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6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或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是,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

例如,甲某在深山盗伐林木,树倒砸死隐蔽在旁的守林人。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是否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负何种责任,则需视主观认识而定: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则承担故意杀人罪责,过失的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责;如果是意外事件,则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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