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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6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附注:此处为2000年最高法批复,主从犯的划分是针对共同犯罪而言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可以和单位,也可以和个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之间不是共同犯罪)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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