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①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②免受正在进行的③不法侵害,而④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⑤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有益、合法的行为。虽“形”似犯罪,但实质没有犯罪性,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成立条件
1.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4+1”
(1)起因条件: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时间条件: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主观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2.考点解析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包括两层含义:①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这属于起因条件欠缺。②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防卫的不适时”(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防卫),包括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这属于事件条件欠缺。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4)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因此:
①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②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在互殴的场合,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所谓重大损害,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三)处罚原则▲
对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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