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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正当防卫的认定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8

1.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合法行为;(2)正当防卫行为;(3)紧急避险行为;(4)意外事件;(5)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行为;(6)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2.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

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①若行为人无过失的应视为意外事件;②若行为人有过失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过失犯罪。

3.在实践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形

(1)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2)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3)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

(4)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后,对侵害人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4.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的防卫认定

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5.下列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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