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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25

1.在共同实行犯罪中

(1)任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其他共犯人都是既遂,只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

(2)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

(3)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才能都成立犯罪中止。

2.在复杂共同犯罪中

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

(1)如果实行犯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成立既遂。

(2)如果实行犯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成立未遂。

(3)犯罪预备阶段,实际上实行犯还没出现。打算实行犯罪的人成立犯罪预备的:①其帮助犯也属于犯罪预备;②其教唆犯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犯罪预备,教唆犯也成立犯罪预备。‖对于教唆犯还存在另一种观点: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承担罪责。这主要是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不同理解,此种观点理解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通说理解为“还没有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及着手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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