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25
1.在共同实行犯罪中
(1)任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其他共犯人都是既遂,只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
(2)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
(3)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才能都成立犯罪中止。
2.在复杂共同犯罪中
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
(1)如果实行犯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成立既遂。
(2)如果实行犯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成立未遂。
(3)犯罪预备阶段,实际上实行犯还没出现。打算实行犯罪的人成立犯罪预备的:①其帮助犯也属于犯罪预备;②其教唆犯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犯罪预备,教唆犯也成立犯罪预备。‖对于教唆犯还存在另一种观点: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承担罪责。这主要是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不同理解,此种观点理解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通说理解为“还没有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及着手实行行为”。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