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一)概念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是指①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②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二)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
(2)行为造成了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
(3)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4)《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三)考点解析
对发生加重结果的场合,通常可推定具有罪过。如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刑法》规定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中结果加重犯主要有:抢劫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非法行医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注意:对于同时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排除故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不再是结果加重犯,择一重罪处罚,定绑架罪。
(四)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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