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界限▲
1.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是数行为。
2.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要点在于是否是同种数罪。
连续犯所犯数罪是同种的;而牵连犯、吸收犯所犯数罪是不同种的。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二者的确难以区别:
(1)都是数行为犯数罪,都是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都是不同种数罪。
(2)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就使用了吸收的观念。吸收犯一行为之所以能被另一行为吸收,显然是因为二行为之间存在某种牵连关系。
区分的要领是掌握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具体类型和典型例子:
牵连犯的类型主要是两个: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窃取他人财物时获得枪支而持有的。
吸收犯的类型主要有三个:
(1)必经阶段,典型例子:入室抢劫,抢劫行为吸收“入室”行为的情况;
(2)组成部分,典型例子:伪造发票又伪造其上印章,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伪造印章行为的情况;
(3)当然结果,典型例子: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非法制造行为吸收非法持有行为的情况。
4.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特别规定。刑事立法中有时会有一些特殊规定,将数个行为或数个犯罪规定为一罪、适用一个刑罚(法定刑)。如绑架并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等。对这类“数罪不并罚”的情形,只有通过熟悉分则的特别规定,才能具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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