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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管制的执行方式、期满解除、.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29

根据刑法的最新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1.执行方式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有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

2.期满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3.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留置的,羁押或留置1日折抵刑期2日。

‖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羁押是指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情况。注意:行政拘留原则上不是这里所说的羁押,不可以折抵管制刑期,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该行政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关于留置,根据《监察法》第22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根据《监察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4.在执行期间,被管制罪犯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4+2):‖联系缓刑与假释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以上4项管制、缓刑、假释规定相同,对照《刑法》第75条、第84条。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同缓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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