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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30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3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4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5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6条: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9条: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第11条、第12条: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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