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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期限和执行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01

1.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2.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背】

根据《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当它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

3.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有3种情况:▲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单2020.9}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刑法》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7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根据司法解释细化)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随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2)判处拘役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多次减刑最终期限不得少于3年),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并且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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