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法定情节的内容
带“*”要求掌握的。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累犯(第65条);*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第29条);*
(3)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
(4)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
(5)索取贿赂的(第386条);*
(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
(7)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
(9)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
(10)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
(11)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
(12)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
(1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49条);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第238条);
(15)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
(16)司法工作人员犯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
(17)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
(18)猥亵儿童的(第237条);*
(19)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
(20)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
(21)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第109条);
(2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第106条);
(2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第243条);
(2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6章第7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之罪的(第356条);
(25)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第104条);
(2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27)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
(28)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第253条);
(29)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345条);
(30)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第361条);
(31)战时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第369条);
(32)徇私舞弊犯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第408条之一);
(33)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34)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5条)。
2.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
3.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自首(含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第67条);*‖对于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和第390条);*
(3)一般立功(第68条);*
(4)坦白(第67条第3款);*‖①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②对于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③行贿人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第17条之一);*‖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6)教唆未遂的教唆犯(第29条);*
(7)未遂犯(第23条);*
(8)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
4.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重大立功(第68条);*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
(3)在外国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4)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第276条之一)。
5.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不适用死刑。*
(2)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之一);不适用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6.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胁从犯(第28条);*
(2)防卫过当(第20条);*
(3)避险过当(第21条)。*
7.其他
(1)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
(2)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4条)。*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51条)。
(4)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37条)。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第164条)。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