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如何理解“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的特征
(1)时间限定: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关键条件: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
(3)对象和具体性条件: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4)前提条件: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这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当允许,不能视为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2.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视为自动投案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
(6)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不认定为自首,而是酌定情节。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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