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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07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3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刑法》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先并后减

《刑法》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特征: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

(2)对于新发现的漏罪,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是指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而非原判决的认定的数罪的数个宣告刑。

(4)在计算刑期时“先并后减”。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先减后并

《刑法》第71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特征: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

(2)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在计算刑期时“先减后并”。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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