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07
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适用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
(2)法定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如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3)法定转化罪不是数罪的,不适用数罪并罚。如刑讯逼供致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
(4)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5)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同种数罪,前罪如果是《刑法》第70条的“漏罪”、第71条规定的“新罪”情况,同种数罪也要分别按照“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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