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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分则数罪重要处罚原则归结举例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07

分则数罪重要处罚原则归结举例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9章(渎职罪)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例外:《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了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或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①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②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③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有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竞合的情况,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013年司法解释)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法条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特例)

(8)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洗钱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3)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4)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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