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减刑的限度条件▲▲
1.含义: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简述减刑的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4)其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3.考点解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2)判处无期徒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及第78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4)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5)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上述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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