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08
1.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2.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4.曾被依法使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5.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而依法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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