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假释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85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86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新罪“先减后并”。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漏罪“先并后减”。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85、86条的规定,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其在判决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漏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罪行分别按《刑法》第71条或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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