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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08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因而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制度和期限,以便对假释罪犯继续进行监督改造。

1.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2.考察机关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刑法》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以上4项与管制、缓刑规定相同。

4.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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